宿迁3家木业企业因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

2021-06-05 21:12:14浏览:121评论:0来源:宿迁环保   
核心摘要:6月3日,记者从宿迁环保公众号获悉,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公布了涉及VOCs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木材加工行业3起,一起

6月3日,记者从"宿迁环保"公众号获悉,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公布了涉及VOCs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木材加工行业3起,一起来看下具体情况。

宿迁3家木业企业因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

沭阳县

01

沭阳中奥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沭阳中奥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销售,于2018年2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压工序和涂胶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叁万元。

02

沭阳县正直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正直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销售,于2011年4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发现热压工序和涂胶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叁万捌仟元。

宿豫区

宿迁市梓鑫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梓鑫木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2台涂胶机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门窗未关闭,味道刺鼻,与宿迁市蓝鲸鱼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签订VOCs处理设施安装合同,检查时未安装到位。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柒万元。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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